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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个全国土地日之顺德篇:制度的阳光照在每一寸土地上

2015-06-25      来源:珠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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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顺德出台“土地公开交易十五条”,“一盘棋”管理规范土地资源配置,制度的阳光为土地交易暗箱操作套上了“紧箍咒”。“十五条”也被认为是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的创新性举措。

  同时,顺德“零容忍”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执法力度,拆除违法建筑200多宗,涉及违章建筑面积26.26万平方米,确保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

  今天是第二十五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主题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特别推出全国“土地日”宣传专题。

  “十五条”让土地交易晒在阳光下 

  5月18日,顺德区政府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可简称为“土地公开交易十五条”)。这是我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管理,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主导地位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打造阳光土地市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正当权益的重要举措。

  《意见》规定,顺德区范围内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村(居)征地留用地的转让,实行全区统筹安排,统一纳入区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方可推出市场。同时再次强调,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均须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进行。这是我区进一步强化政府宏观调控作用,规范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全区一盘棋”的土地市场管理格局的重要政策。

  《意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均不准设置任何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准入条件。为兼顾产业转型发展和城市升级的客观需要,对于因城市提升、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原因认定为区重点引入项目的用地(不含住宅用途)和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时,在公开交易时可以从产业类型、税收目标和投资强度等方面设置专项开发建设要求,其中工业项目用地还可增设注册资本、环保指标等专项开发建设要求;含住宅用途的用地不准设置任何影响公平竞争的开发建设要求。

  《意见》的另一重点是强化对村居留用地处置和收益分配的管理。一是规定征地留用地委托公开交易前,集体经济组织需制定留用地处置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二是规定征地留用地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置,需公开交易的征地留用地,在公开交易成交前,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土地处置协议。三是规定征地留用地公开交易前,集体经济组织须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公开交易转让起始价和底价均由委托人根据中介评估机构评估价和基准地价评估价综合确定。四是需公开交易的征地留用地,其市场价值必须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交易确定,处置留用地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有,必须按照集体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分配使用,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应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以各种形式支付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之外的单位(个人)。

  《意见》还就土地公开交易保密制度、土地“双推”制度、出让起始价的确定、土地供后监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健全了我区土地公开交易的管理制度体系。

  “零容忍”拆除违法建筑 

  根据国土资源部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工作要求,顺德在2015年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以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责任制度为保障,采取强有力措施,分阶段、分步骤落实和推进土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取得较好的工作成果。这期间累计共出动4000多人次,拆除违法建筑200多宗,涉及违章建筑面积26.26万平方米,立案查处177多宗违法用地,目前案件正在按照法定程序有序推进,违法当事人若拒绝整改的,最终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下一步,顺德将着力在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和监管工作中拓展新的工作方式,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加强日常巡查工作,提高执法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土地执法的常态化;加大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严格管理土地,确保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

  执法案例

  案例一:

  乐从沙滘南村南围塱,违法当事人在耕地上围蔽建设多块经营性球场,至发现时,已硬底化4.4亩(部分区域上盖绿化草皮),经过区镇两级卫片执法部门联合调查,推进执法,现已拆除硬底化及围蔽设备,并且全部复耕复绿。

  案例二:

  勒流街道新城社区锦丰南宁组广耀四亩地块,违法当事人在2.1亩基本农田上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至发现时,已建成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左右的砖混结构工业厂房。目前已拆除并复耕。

  问题释疑 

  国家征地不同普通商品买卖 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 

  近年来,部分群众对政府土地征收存在误解,不断反映政府“违法征地”“补偿安置偏低”“村干部非法低价卖地给政府”等问题。部分被征地单位抵制政府征地或提出远远超出政策规定的补偿要求等。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就土地征收几个政策性问题进行介绍。

  一、什么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二、国家征收土地与普通商品买卖行为有什么区别?

  普通的商品买卖,是在双方情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公平交易。与普通商品买卖不同,国家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征收权,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对经依法批准的征地项目,被征地单位和个人阻挠征地的,政府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土地补偿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广东省征收土地补偿有什么规定?

  在土地征收实践中,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产值倍数计算法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能真正体现土地的价值,相同或同类地块因种植(养殖)高附加值农产品、普通经济作物和丢荒的平均产值差别太大,计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标准千差万别,实际操作困难。广东省通过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评定,确定不同地区的土地片区综合价格,作为统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据,并确定全省征地补偿保护价标准。目前,省内执行征地补偿的依据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四、顺德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多高?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上述标准,顺德区属三类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该保护价标准规定三类地区的上限,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统一为5.4万元/亩,目前我区所有征地执行该补偿标准,高于省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此之外,我区现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还包括社会保障费和征地留用地安置。其中,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征地留用地按照征地面积的15%在政府征地范围以外被征地单位所有权土地范围内安排,属于被征地单位自行使用的土地,政府负责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和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税费,无需给予土地补偿、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再次计算征地留用地。

  五、什么是征地留用地?

  征地留用地政策是政府征收土地时给予被征地单位按征收面积一定比例建设用地指标并协助被征地单位完善用地手续、以提高被征地单位集体收入的一项安置措施。顺德区从2001年开始实行征地留用地政策,主要在顺德中心城区(大良、容桂)实施,2006年全面实施,根据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管理高效利用土地的意见》(顺府发〔2006〕22号)的规定,将留用地的安排比例统一调整为征(使)用土地面积的15%。征地留用地主要内容包括:

  1. 征地留用地按征(使)用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给被征(使)用土地的村(居)预留发展用地指标。

  2. 征地留用地留用的是“指标”,其作用是凭“指标”才能对拟开发的土地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实施开发使用。

  3. 征地留用地的具体位置在被征土地范围以外、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以内依据城乡规划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确定。

  4. 征地留用地属村居自用地,政府不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再另行计算征地留用地。

  5. 被征地单位确实无法选址用于作为留用地安置的土地的,可采用折算货币补偿(其标准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并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或置换物业的方式解决。

  征地留用地在明确了具体位置、依法获批、前期通平、确定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后,可进行公开交易转让并取得收益。村居使用自有土地达到熟地条件,应负责前期的青苗补偿、“五通一平”等前期费用,另外,按照政策规定,村居留用地在条件成熟后依法公开交易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政策解读 

  守住耕地红线 稳定生态环境 

  一、为什么要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答:耕地红线,是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的最低值,是有底线含义的数字。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我国政府对于子孙后代的长远生计负责的一种体现,也是作为一个大国对世界承担责任的一种体现。保住18亿亩耕地,就确保了中国粮食安全,就使粮食安全有了基本的资源基础,可以从容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化,不受制于人。同时,守住这条红线,也保持了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稳定生态环境建设、有序释放建设用地,严把土地闸门。

  二、耕地占补平衡是什么意思?

  答: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项制度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

  三、什么是高标准基本农田?

  答:高标准基本农田即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营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四、什么是基本农田“五不准”?

  答: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五、什么是节约集约用地?

  答:节约集约用地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尽量节省用地,千方百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六、什么是土地用途管制?

  答: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规范设施农用地 支持健康发展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属于农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设施农用地可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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