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您好!请问是否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规划用途为“风景旅游用地区”内进行实地补充耕地?如不可以,对于补充耕地在空间上是否有规划用途的相关要求?
回复:你好!风景旅游用地区是县、乡级土地用途区的一类,是指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区域,其中规划用途主要应为建设用地,因此,原则上不能在风景旅游用地区中实行补充耕地。补充耕地区域与规划用途分区在空间上并无严格意义上的对应关系。但需注意的是,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等一般不能作为补充耕地的区域。(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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