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调整是土地整治工作不可逾越的环节。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前,必须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全面摸清项目区内土地的权属、界址、地类、面积等情况,并进行15天公示,若相关权利人有异议,必须进行纠纷调解,确保土地权属清楚,农民权益份额准确。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暂不将有争议的土地纳入整治范围。这促使需要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的地方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加大对土地历史遗留和权属不清等问题的解决力度。这也是平整土地、归并地块、重新分配土地和进行有关补偿的前提和法律依据。只有土地权属和权益份额清楚了,才能为土地利用关系调整、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提供依据。在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协议,重新确定土地权属,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确保土地权利落实到人。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是一种生产力。权属调整将进一步提升土地使用价值,增加农民土地权益,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一方面,土地权属调整可以降低耕地破碎程度,调整飞地、插花地和不规则土地,提高耕地的集中连片程度,方便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土地权属调整可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土地整治可以有效落实法律赋予农民的土地权益。《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经营使用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土地整治保护农民权益的有关制度和典型做法。在制度建设方面,如《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专章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作出规定;《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要求项目申报必须通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管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典型做法方面,如河南省邓州市采取“四议两公开”的方法保证了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庆市垫江县“联户并地”的做法,探索建立了一条保护和提高农民土地权益的新路子。四川省成都市的“土地还权赋能”,把土地确权颁证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申报的必备要件。广西龙州县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开展“小田并大田”、广东“留地安置”、海南陵水县农民自主拆迁等实践探索,创造了土地整治维护农民权益的多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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