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活动 > 土地日 > 第20个全国土地日 > 知法用法

非法占地与违法占地的区别

2010-06-09      来源:中国土地征收法律网     
【字号: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所谓违法占地是指:占用土地没有合法的批准依据,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结果是违法占地。

   所谓非法占地是指:破坏耕地、拒不交出已经使用到期的土地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同层面的两个违法行为,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包括有批准和没有批准的前提,同时还包括不需要批准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非法占地专指需要批准的占地行为。

   一、属于非法占地的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争议案件;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争议案件;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争议案件;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争议案件;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争议案件;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争议案件;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争议案件;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争议案件。

  二、违法占地的行为包括: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二)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争议案件;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争议案件;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争议案件。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认真研究,正确区分案件的性质,才能正确实施法律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快速入口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