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中国建立前的国民党统治时期,我国少数城市和部分地区曾开展过以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为主要内容的初始地籍工作。新中国成立后,除了在土地改革时期曾进行过全面土地清丈、划界和颁发土地证以外,地籍管理工作长期中断下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自80年代初以来,我国用了大约10年的时间,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地籍管理工作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大规模的初始地籍工作,截至1996年,首次完成了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全国开展农村土地登记、统计打下了基础。此外,80%以上的城镇完成了初始地籍调查和初始登记、基准地价评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等建设用地的全面登记已基本完成。
日常地籍是在初始地籍基础上开展的一项经常性的地籍管理工作,跟踪土地的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变更登记、地价评估以及年度统计等工作。目前,在完成初始地籍的地方,已转入日常地籍管理,但规范和完善日常地籍管理制度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