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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村”改造激励机制研究

2009-07-03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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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容整洁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空心村”已逐步成为制约新农村建设的瓶颈,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改造“空心村”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空心村”成因复杂,实施改造工程,需要长远的科学规划和开拓创新的精神。

改造模式必须因地制宜

“空心村”改造要根据实际,因地制宜,以下四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村庄合并型,就是零散自然村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腾出宅基地进行综合利用。这适宜于平原农村。二是原址规划型,就是在原村址上实施村庄规划,严格限定每户宅基地面积,向高空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适宜于集体经济较发达村庄。三是空地填实型,就是落实村庄规划,填实插建。通过拆迁旧宅、茅厕、猪圈等,打通村内主干道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占用耕地,使村庄用地趋于合理。这适宜于中心村。四是整体搬迁型,就是从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到交通便利、居住安全的地方,原宅基地复垦为耕地。这适宜于山区村。

建立灵活的宅基地退出机制

实行宅基地“三统一”管理机制。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但群众宅基地私有观念根深蒂固,因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运用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充分发挥村级自治组织的战斗力,适当调整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把村内宅基地、自留地、空闲地收归村集体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安排使用。这是落实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关键,也是“空心村”改造的前提。

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一户多宅是造成村庄内部住宅闲置、废弃的主要原因之一,要采取多种措施予以盘活。一要坚决拆除应拆未拆老屋。对原已签订拆除协议而实际没有拆除的、私自乱搭滥建的房屋进行全面清理,并限期或强制拆除,收回其宅基地。二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个人建房审批制度。村民在申请审批新建房屋时,必须无条件拆除老宅,将老宅基地交还集体,防止出现新的“一户多宅”现象。三要鼓励腾退宅基地。对主动拆除老屋、将空闲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的,村集体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自愿放弃原有全部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户,按其退出的合法宅基地面积给予适当补偿,帮助办理社会保险。鼓励以宅基地置换房屋,或以房屋置换宅基地。对于质量较好,不影响规划的房屋,可由村收回,调剂安排给困难群众,实现资源有效利用。接受调剂安排的群众,应无条件放弃原有宅基地。

突破“空心村”改造筹资难题

“空心村”改造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不少村级集体经济相当薄弱,因此要多措并举,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突破筹资难题。

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探索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具体情况,收取部分级差经费。二是充分调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热心公益事业的村民的积极性,促使他们慷慨解囊,踊跃捐款。三是整合各类支农政策和资金,优先安排省级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整村搬迁补助资金。四是结合农民住宅建设的功能需求,丰富建筑户型,为农民统一设计,免费提供样板房设计图纸。农村低保户、困难户优先列入农村住房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允许建设过渡房缓解低保户的住房困难。五是适当提高“空心村”改造补助标准。

户籍政策要跟进

目前各地均有不少自发的移民户,他们或投亲靠友,或凭宗亲关系移居到平原农村,有的移居已十几或几十年,但他们居住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户口也不能顺利迁移到居住村,给子女读书等带来诸多不便。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农民只能在本村内的土地上审批建房,而户籍管理部门则必须以固定住所产权证作为户口登记的依据。建议适当放宽户口迁移登记条件,户籍管理部门可凭县政府批准移民文件和宅基地安排村的证明,将其户口迁入安排宅基地的所在村。这不但有利于“空心村”改造,同时也有利于加快中心村集聚,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充分肯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价”的做法,使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我们应参照国有土地出让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平台,允许中心村、集镇村通过“空心村”改造腾出的建设用地进入统一的交易平台公开“招拍挂”。

实施“空心村”改造,村民自愿是前提,但政府引导是基础,政策扶持是关键,长效管理是保证。当前“空心村”改造正面临新的机遇,我们必须抢抓机遇,拓宽思路,创新方法,让农民群众看到实惠,得到实惠,自觉投身于“空心村”改造之中。(叶海明 作者单位:浙江省天台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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