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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土地属于收购对象

2008-06-20      来源:扬州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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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储备的对象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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