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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应有更大的土地物权

2008-06-19      来源:华龙网—时代信报     作者:邱道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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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政府违法占地当问责

在重庆市最近召开的两会上,“耕地保护”再次成为广受关注的议题。

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应该如何有效地保护耕地?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当从何处着手、注意些什么问题?

邱道持/文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耕地能否实现可持续利用从根本上取决于农村土地产权等方面的设置和安排。

1978年,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然而这种制度的局限性日益突出,如耕地产权不明晰、所有权主体虚置等,这些问题已成为耕地保护的主要障碍。

谁是保护耕地的主体?耕地不仅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而且是最基本的农民生活保障,因此农民与耕地有着生死情节,农民对保护耕地具有天生责任与权利。毫无疑问,耕地保护的主体是农民。

加强耕地保护,要扩大农民有序政治参与,要充分反映广大农民的意愿和诉求,创造条件让广大农民参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评议和检讨。

当前一些地方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权益,强制征占耕地,强制土地流转,导致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引发农民不满。

因此,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保障农民合法权利,使广大农民在健全的土地制度下获得更大的土地物权和生产自主权,保障他们从土地上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是耕地保护的关键所在。

培育农村土地市场

耕地保护机制包括规划机制、行政机制和市场机制等。现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等制度还存在着机制缺陷、效率不高的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与城市发达的土地市场体系相比,农村土地市场体系目前几乎是一片空白。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必须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因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培育农村土地市场,为耕地保护提供市场驱动和市场服务,有利于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有利于减轻经济发展对耕地的需求压力。

遏制地方政府冲动

地方政府是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但在现实中往往成为导致耕地违法占用的推手。

地方政府作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组织者,主要考虑的是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推进招商引资、为实施政绩工程,支持默许土地违法的现象大量存在。

此外,土地是财富之母,当土地资产的巨大价值日益显现,土地价格上涨的利益诱惑十分强烈,当“以地生财”可以有效缓解地方发展财力不足时,地方政府就会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土地审批权,大量征地、出让土地,却忘记了自身保护耕地的职责和义务。

当前,切实贯彻耕地保护问责制,遏制地方政府的违法占地冲动,是非常必要的。

严格实行问责制,就是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作者系西南大学教授、土地利用与国土规划研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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