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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节约集约用地分级考核

2008-06-20      来源:国土资源报     作者:袁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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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规定,凡上一年度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在下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的,不再批准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相应核减该地区的年度用地计划。

《意见》规定,严格土地供应政策,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解决广大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问题。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新进入开发区的一般工业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开发区要划出一定比例的工业用地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根据《意见》,今后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继续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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