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活动 > 土地日 > 第18个全国土地日 > 普法在线

如何保证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2008-06-20      来源:国土资源部     
【字号: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土地管理法》对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征收其他土地,各省(区、市)都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补偿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如何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决定》明确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决定》还要求,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被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被征地农户公开。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快速入口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