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至2003年仅三年间,东明县政府共征收申请人土地404.473亩,全部按39000/亩计算,共应付土地补偿费用15774447.00元。,按应给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计算,自2001年起承包土地期28年,人均每月生活标准为58.56元,更何况村委会又留存了一部分,申请人的实际人均每月生活标准低于58.56元。根据东明县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南三里村1999年总产量为2335吨,按同期粮食市场小麦与玉米平均价1.20元/公斤计算,2000年农民人均每月生活标准为316元,征地后生活标准降低了5.4倍。根据山东省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2001、2002年的农村居民生活消费现金支出分别为1693.27元/人、1723.37元/人,城镇居民生活消费现金支出2002年为2693.87元/人。人均每月生活标准为58.56元在农村尚不能维持基本生活何况申请人在农转非以后呢。
申请人所在的南三里村,原属于东明县鱼沃乡管辖,2000年并入城关镇管辖。现全村人口为738人,耕地面为33.73亩,人均只有5厘地,已属于无耕地村,现已成立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民以土地为生,现在申请人已失去了土地,又没有其他劳动技能,只能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但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且价格低廉,维持基本生活更加困难。子女升学、结婚、买房都需要支付大笔的现金,这对于一个失去地的普通家庭来说就是惊人的数字,根本就不能承受。
依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之规定不能使申请人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应当按照法定最高标准三十倍补偿。
申请人被征收的土地均为基本农田(有鱼沃乡基本农田保护区示意图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牌为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从这个定义上充分说明,基本农田与其他耕地有本质的区别,它在整个国民经济和农业生产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最后一条生命线。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一)项:“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充分说明国家要求征地单位针对不同的土地给予相应的补偿。因此作为征收土地的东明县人民政府按给予申请人三十倍补偿是合理合法的。
二、原补偿年产值标准不准确,应按1700元/亩计算
被申请人依据鲁价发(1999)314号第一条第二款,梁、棉、油、烟、菜等混合作物田,平原地区为1000—1700元/亩的规定,取1560元/亩作为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根据东明县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县平均亩年产值(1997—2003)分别为1877元、1631元、1623元、1617元、1676元、1764元、1899元,南三里村被征地均属基本农田,土质肥沃,水利设施齐全,旱涝保收,平均年产值应高于全县平均水平,因此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应取1700元/亩而不是取1560元/亩。
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按法定最高标准30倍、前三年平均产值1700元/亩,共应支付20628123.00元
东明县城关镇土地管理所出具的“东明县国土局给付南三里村土地补偿费明细”材料显示: 2000年2月2日批准的鲁政土字[2000]20号批复,被申请人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60000元/亩综合标准给付给南三里村, 2001—20003年分别批准的鲁政土字[2001]72号、[2001]174号、[2002]17号、[2002]355号、[2002]618号、[2002]579号、[2003]313号批复,均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900元/亩给付。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标准应当具有延续性,不能一味追求土地收益降低土地补偿标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按法定最高标准30倍、前三年平均产值1700元/亩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合适的,合计总额为20628123.00元,扣除已给付的11064569.00元应再支付补偿费9563554.00元,青苗补偿费262907.00元,总共再支付9826461.00元,并给予申请人社保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之规定,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菏泽市人民政府指定菏泽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协调,菏泽市国土资源局与东明县人民政府进行了协调,东明县人民政府认为已经按法律规定和程序补偿,无法再提高标准,最终协调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向你省级人民政府提起裁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