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12月4日,某村农民林某的儿子路过赵某家时,被赵某仓房上压油毡纸的一块石头掉落砸伤了头部,花医疗费用4500多元。林某因长子结婚负债数万元,急需赵某赔偿;赵某因母亲常年患并求医买药,几年的收入几乎入不抵出,一时无力赔偿。这是一起无过错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处于“两难”境地。
[执行办法]
在执行中,赵某的还债态度是积极的,但其家中无积蓄,只有3间房屋、72亩承包田和两头耕牛,无奈之下,赵某要以5亩承包田给林某抵偿债务。《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承包地不得买卖”,不得以承包地抵顶欠款。赵某要用承包地抵偿债务,这实际上等于林某用4500元买了赵某的5亩承包田的土地买卖行为,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法院执行人员认真分析了赵某的家庭生活状况,在保护赵某基本生存条件和赵某自愿的前提下,帮助赵某想出了还债的招:通过算账,在赵某的72亩承包田中拿出15亩,竞价上打租转包二年,以一次性收取的转包费还债,赵某欣然同意。
但是,这个执行办法在执行员中有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以承包田抵顶欠款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做法有以承包田抵顶欠款之嫌,似乎不可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以承包田转包的价款还债,属于承包方经营收益,而且转包有期限, 期满后收回承包田,不属于以承包田抵顶欠款,可以执行。通过讨论统一了认识,采取了后一种意见的执行办法,以每亩每年160元的竞包价转包2年,上打租一次性收取转包费4800元,还债有余,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困难,双方都很满意。
[评析]
在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有困难的情况下,法院的执行人员从实际出发,想办法帮助当事人解决执行困难,这是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的可贵之举;分歧的两种执行意见,笔者赞同最后采取的后一种意见的执行方法,这种执行办法既公正、合法,又方便、快捷,不失为值得借鉴的好招。
(一)用承包田竞价转包借款还债不属于以承包田抵顶欠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笔者理解,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承包方对发包方有欠款,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另行招标承包;另一方面,承包方欠他人债务,也不得以承包地抵顶欠款。以承包地抵顶欠款,就是对承包抵无论计价或不计价,将承包地转给债权人,承包方将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而承包方转包承包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是承包方一发享有的权利,并且有协商确定的转包期限和借款,承包方并未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的。本案债务人赵某将15亩承包地以每亩每年160元的价格转包2年,以转包的收益偿还债务,这种流转是赵某对承包田的一种经营方式,无论转包期内还是转包期满收回转包地,赵某都未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而不属于以承包地抵顶欠款,转包是合法的。
(二)用承包田竞价转包价款还债并不侵害承包方的生存条件。生存权高于债权,无论欠债多少,我国法律都要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条件。本案债务人赵某的3间房屋、72亩承包田和两头耕牛,是赵某生产、生活乃至奔小康的基本条件,这些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应当依法保护的。因而在考虑执行措施时没有打房屋和耕牛的主意,而是在承包条上动了脑筋。通过算帐,72亩承包田仅拿出15亩转包,留下57亩由赵某经营;转包的15亩也坚持了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尤其是赵某的自愿原则,收益归赵某,没有强迫转包,没有截留转包费,将15亩承包地转包和以转包收益还债都是赵某自愿的,并且这种执行办法解除了赵某的债务之忧,赵某是非常高兴的,因而是可取的。
(三)用承包田竞价转包价款还债对债务人是有利的。一是竞价转包。“竞价”,是这种执行办法的核心,公开竞价转包时,每亩每年款价140元,多人竞包,最后有人以每亩每年160元竞包成功,这在当地是高价;二是转包2年,上打租一次性交付转包费4800元,当场付清。单从经济的角度看,这两个条件对债务人赵某显然是有利的。三是解除了赵某的债务之忧,使他一身轻松地从事生产生活;同时,也使债权人林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保护。四是采取这种执行办法,使债务人赵某和当地农民受到了启发,增强了商品经济意识。
用少量承包田竞价转包方式很快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困难,使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当地群众对这种执行办法也都赞不绝口。可见,这在农村使一种可取的执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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