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案”是指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两公告”是指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登记”是指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如果在这过程中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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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征用土地未发布公告的,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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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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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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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时进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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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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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举行听证会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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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怎么解决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生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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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严格执行。如果因征地补偿标准引起争议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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