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会议上获悉,黑龙江省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工作作为今年地质环境工作重点,并要求各市(地)国土资源部门将其列入一把手工程。
2008年,黑龙江省共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9435.23万元,新建矿山企业缴纳率达到100%。为巩固已取得的成绩,推进保证金制度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将在2009年对各市(地)辖区内的各类矿山企业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将所有矿山企业的类型、矿种、范围、年限等内容逐一核对清楚,建立台账,摸清底数,分门别类落实缴纳保证金的实施计划,增强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力。各市(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保证金制度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党组议事日程,明确责任。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给予曝光。
黑龙江省要求各市(地)准确把握工作的基本要求,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对新建矿山企业,要把缴纳保证金作为要件的门槛,把住关口,否则不予准入;对生产矿山企业,利用扩储、延续、变更、年检等时机促其履行承诺,签订合同;对中小型矿山企业,保证金数额较小的要一次性缴纳,数额较大的,根据面积、破坏程度等情况可分期缴纳;对国有大型矿山企业,要讲求政策规定的阶段性效果,对保证金数额较大的矿山企业,要充分考虑其生存和承受能力,能一次缴纳30%的要给予政策倾斜,也可依据治理方案分期治理,按年分期缴纳,但要算好比例,落实到合同承诺中;对关闭停产的矿山企业可暂不收缴保证金,具体落实可在办理开工登记、有能力缴纳时再按规定抓好落实。(孙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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