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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 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采矿

2009-03-26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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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获悉,《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3月起实施,《条例》明确在全省划定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对山体资源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条例》提出,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露天采矿、工程取土、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新建扩建墓地等活动。已在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露天采矿、工程取土、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的,应限期停止、整治。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以外的山地丘陵开山采石,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实行限制性开采。

《条例》还对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作出规定。特别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责。《条例》加大了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追究,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作了细化,还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义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江苏省贯彻实施《条例》座谈会在南京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龙生、副省长李小敏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要求全省积极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抓紧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落实重点工程和区域保护措施。(记者 杨应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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