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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矿山地质环境

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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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人类的采矿活动破坏了原有的环境平衡系统,产生了众多的环境问题。比如,占用大量土地,农作物减产甚至绝产;污染矿区周围地表水,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引发地面塌陷、山体开裂、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产生了大量“三废”;破坏了地貌景观和遗迹等。
许多国家的管理实践表明,仅仅规定矿业经营者的矿地恢复义务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一定的保证措施,用严格的制度进行规范。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发达国家,均普遍实行了保证金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在我国,广东、黑龙江、辽宁、河北、云南、四川等省也颁布实施了地质环境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行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为我国地方矿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广州市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均应缴纳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确保开采结束后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工作。
    河北省三河市,为了尽快实现“还绿于山”的治理目标,以市长令的形式确定了采矿企业逐年交纳复垦保证金制度,规定所有采矿企业,执行《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市矿管办逐年交纳矿区复垦保证金,待企业闭坑后再进行验收。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则出台了《七台河市采煤塌陷补偿费征收暂行规定》,对采煤企业征收用于治理塌陷的专项资金,并建立了塌陷治理基金会制度,使矿山企业由被动治理塌陷变为积极主动治理塌陷,加快了塌陷区建设搬迁改造的步伐,改善了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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