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陕西省榆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称中铁十七局太中银铁路建设在路基清表时,发现路中有一个测量标志(国家一等水准点),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实地调查,并及时上报陕西省测绘局。2007年12月18日,陕西省测绘局组织省市两级执法人员对现场再次进行实地调查,对中铁十七局太中银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下达了《关于禁止在国家一等水准点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通知》。中铁十七局太中银铁路指挥部在国家测绘局尚未依法作出拆迁审批时,擅自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填土施工,致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2008年3月27日,陕西省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关于违反测量标志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中铁十七局太中银铁路指挥部作出支付测量标志迁建费人民币2.2万元,罚款人民币5千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