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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油气储量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1-02      来源:矿产资源储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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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地方石油公司,部油气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油气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统计工作,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3号)和《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人提交评审备案的油气储量报告估算范围涉及多个矿业权的(含标定报告),应在储量报告中对储量估算范围按矿业权进行分割,并分别估算相应的储量。评审机构要将储量分割情况在评审意见书中说明。矿业权人应以独立矿业权为单位进行储量登记。

  二、矿业权人在办理储量登记时,如仅有储量套改数据的,应进行储量复(核)算;如剩余经济可采储量小于采矿年限总开采量或小于年度开采规模时,应进行储量复(核)算。

  三、已设矿业权内储量估算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勘查开采区域的,应依据储量计算规范,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拆分计算。

  首次提交的新增探明储量报告,矿业权内储量估算范围及储量按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和非禁止勘查开采区域面积进行拆分计算;已探明储量的油气田,应按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和非禁止勘查开采区域面积进行拆分,重新进行复(核)算,提交储量复(核)算报告。

  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内的储量应计算探明地质储量和技术可采储量;经济可采储量和剩余经济可采储量依据开发动用状态计算,对尚未投入开发的,经济可采储量和剩余经济可采储量视为0;对已投入开发的,剩余经济可采储量视为0,经济可采储量为储量计算截止日油气累计产量。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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