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共享立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我国地理信息空间信息数据共享的基本情况
共享已成为当前新的经济热点,也是五大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共享工作,国务院2015年8月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提出“2017年底前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要求,结合新《测绘法》的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近年来积极推动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共享,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持续推进2000坐标系推广使用,维护国家统一的空间基准;二是与地调、地震、海洋等部门签署共享合作框架协议,逐步实现部门间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共享应用;三是通过“天地图”等网络平台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四是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内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管理。但是目前确实存在数据共享不足,数据重复采集、财政资金浪费的情况,需要国家从更高层面推动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
二、关于理顺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的协调机构
地理空间数据采集方面,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具有专业的生产队伍、统一的技术规范,有着几十年的经验技术和成果积累,并拥有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卫星测绘应用中心,以及完善的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建立了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具有实现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基础,所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为杨维刚委员的建议具有合理性。
相关部门基于一些情况的考虑,也表达了不同意见:中央编办认为,国家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部际工作协调机制,除实现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等技术性工作外,还包括了研究论证相关假设重点项目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问题,所以设在国家发改委更为有利。国家发改委认为,开展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数据共享,不仅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的专业性工作,更需要充分发挥国家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资源综合共享利用和统筹综合协调,所以不宜改设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三、关于遥感影像与地理信息项目的统筹管理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近年来积极推动航空航天测绘遥感影像的统筹管理。在工作中注重加强与其他部委、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共享,初步建立了资源三号、天绘卫星等国产卫星遥感影像的统筹获取和共享利用机制,基础航空航天测绘遥感影像资料的统筹获取与综合利用机制也在稳步运转。一些省份率先实现了全省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的统一获取和共享利用,河北、江西、浙江和福建等省份由省政府发文,明确全省遥感影像统筹获取与综合利用由测绘部门统筹安排,经费由省级财政列专项经费或从基础测绘经费中列支,影像成果向各厅局免费提供。大部分省份已经通过政府内网、“天地图”等向政府部门、社会大众提供影像服务。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虽然在测绘遥感影像的统筹工作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统筹各部门间遥感影像有政策、法律、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障碍,总体难度还比较大。下一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继续加强主动服务,并深入落实部门间所签署的战略协议,积极推动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航空航天测绘遥感影像的统筹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长期以来高度重视地理信息项目的统筹工作,新《测绘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提出“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下一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以新《测绘法》的宣传贯彻落实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前征求意见制度,努力推动地理信息项目统筹工作的开展。
四、关于统一数据标准和空间基准
目前我国不同部门在实践中还有使用不同的坐标系和高程的情况,数据标准和基准的不统一,一定程度上造成不同部门间的数据难以整合共享。对此,新《测绘法》第二章明确规定“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下一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持续推进2000坐标系推广使用,维护国家统一的地理信息空间数据标准和空间基准。
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是战略性基础性信息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加快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立法,对于避免地理空间信息资源重复建设、节约资金、促进跨部门跨领域共享具有重要意义。后续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深入落实部门间所签署的战略协议,做好与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的影像数据共享交换,推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同时积极协调、配合各方推动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的立法工作。
感谢您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关心!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7年8月29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010-6388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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