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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停止设计短命建筑,鼓励动员实业兴邦的建议复文摘要

2016-07-25      来源:调控和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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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取消土地出让使用年限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并分用途设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则,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设置年限,是维护土地公有制的内在要求,多种有偿使用方式并行,则是满足市场多种需求的内在要求。从制度施行情况看,现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从今后改革方向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关于“全面建立覆盖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有偿出让制度”、“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相关部署,坚持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仍是重要内容,在此前提下,不宜取消出让年限设置。

  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租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同年,我部印发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对国有土地租赁的方式、租金管理、租赁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各地可按相关规定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工作。

  三、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用地政策

  我部高度重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用地保障工作,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提出制定了差别化的产业用地政策,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更加积极地探索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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