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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实现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建议复文摘要

2016-07-22      来源:调控和监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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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要求,并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目前,我部正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积极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是推进这项改革的原则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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