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优化供地结构
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会同其他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就优化用地结构提出了若干具体措施。
在着力降低产业转型升级门槛方面。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明确,对于以下情形,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一)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二)原制造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转制成立独立法人实体,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三)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的要求,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四)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科研机构转制为产业技术研发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科研用地、生产性建设用地,可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在着力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方面。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明确,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依托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构建的开放共享互动创新网络平台,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产学研结合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创新中心,可继续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
在制定完善“去产能”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为更好发挥国土资源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3月下发了《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进脱困升级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文件灵活运用了政府收储、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保留划拨、以作价出资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等政策工具,对退出企业、兼并重组转产企业、停建项目、历史遗留建成项目、违规在建项目以及产业转移和产能置换等情形,分类提出了土地管理政策的明确意见。
二、关于降低用地成本
在合理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防止征地成本过快上涨方面。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建议,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既要维护好被征地农民权益,又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用地。征地中,对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应统筹考虑,实现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我部正在部署开展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中,就提出要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其中,征地补偿应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保持相对稳定;征地安置应按照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并给予留地、留物业等土地增值收益分享,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这样,既能够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又能够减少货币补偿调整幅度过大带来的矛盾。我们将适时总结试点经验,为法律法规修改提供借鉴。
在加强精细化管理,实行个性化供地方面。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明确,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属于产品加工制造、高端装备修理的项目,可按工业用途落实用地;属于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的项目,可按科教用途落实用地;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供电及污水、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理以及通信设施的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新业态项目土地用途不明确的,可经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论证,在现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地方标准予以明确,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在加强差别化管理,体现多样性需求方面。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明确,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在加强产业用地调控,促进混合式利用方面。为有效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空间,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所的小型微型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鼓励地方出台支持政策,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理的原则,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建设,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三、关于分类实施管制
在积极盘活存量用地方面。近年来,我部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积极支持开展以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为重点的低效用地改造。2008年起,国土资源部与广东省共同开展了以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低效用地再开发为重点的试点示范省建设,对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方面政策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此基础上,2013年,国土资源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3〕3号),并确定在一些省份扩大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下一步,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总体要求、激励机制、保障措施等,积极推进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开发,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在积极支持利用荒废土地方面。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此外,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还明确,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复垦利用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支持政策,吸引社会投资,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政府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用于旅游项目建设的,可合并开展确定复垦投资主体和土地供应工作,但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地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规模内。因此,现阶段利用荒坡地进行建设,也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关于您提出的“根据宏观调控任务的变化,对于荒废土地,还可考虑不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至少不宜作为指令性指标管理”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深入研究。
四、关于改革用地审批
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严格土地管理、维护农民权益、保障经济建设发展必需用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越来越显现出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问题,存在行政审批色彩浓、审批层级高、审批权力集中、审批事项重复繁杂及各级政府部门权责不匹配等问题。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和要求,我们正在积极研究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改革。总的想法,一是科学设置审批事项。统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事项,将建设用地预审和农转用审批合并,并调整为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继续保留动用征地权的审批。二是合理划定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管宏观、省级管中观、市县级管微观的原则,土地用途转用许可根据建设项目立项级别和用地性质确定权限,体现对耕地的严格保护和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支持;征地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促进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行为履行责任。三是严格规范审批内容。土地用途转用许可重点审核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等,以及选址选线、布局规模的合理性;征地审批重点审核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征地程序履行中是否保障了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申述权。四是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结合国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建设,在国土“批供用补查”平台基础上,建立全国规范统一、上下联通的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全流程建设用地网上申报、审批、查询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