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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不动产登记事项常见问题解答

2019-06-13      来源: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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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项目用海(用岛)应在自然资源部登记?
  答: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应在自然资源部登记。
  二、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不动产登记的哪些事项需要双方共同申请?
  答: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转移、抵押登记需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使用权人变更、使用权转让经依法批准的,受让人可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因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单方申请;海域、无居民海岛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债权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三、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不动产登记事项申请是否应提供原件?
  答: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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