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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将追究行政责任

2012-09-28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刘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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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7日,国土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进行解读。新闻发布会强调,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法律后果,除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外,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新闻发布会透露,当前在征地拆迁、矿业权出让等方面,极易因行政执法不当产生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数量大、增长快、涉及标的大,是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的突出特点。自2009年起,国土资源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就超过200件,一直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处于前三位。今年前三季度,国土资源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310件,同比增长68%。为更好地发挥层级监督效力,提高复议决定执行力,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制定出台了上述《规定》。

  据介绍,行政复议工作具有复议程序简洁以及低成本、高效率、有权威等特点,日益成为公民、法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实践表明,在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六成以上得到及时纠正, 行政复议日益成为国土资源领域的重要救济手段和纠错手段,在规范行政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作用突出。

  新闻发布会强调,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一些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故意不执行或变向不执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既损害了当事人利益,也损害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规定》在启动责令履行程序、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国土资源部将以此为契机,确保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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