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动态 > 直播 > 2016 > 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异地搬迁工作 > 背景资料

四川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土地增值收益须全部返还农村

2011-07-11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郑荣
【字号: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近日,四川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意见》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先安置好项目区农民群众,拆旧区复垦验收后,城镇建新区方可使用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增减挂钩项目区批准立项前不得实施拆迁和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意愿发生变化的不得强迫参与和强拆。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严禁在试点以外以各种名义调整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在挂钩试点之外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的,建新区所占土地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

  《意见》强调,要切实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要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所需,严禁用于房地产、高尔夫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其他产业。

  《意见》要求,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全部返还农村。经批准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各地要切实做好城镇建新区土地收益分配方案,明确收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明晰收益返还渠道和具体方式。严禁社会投资者以参与节余建设用地实物分成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也不得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快速入口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