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210号)部署,各有关城市正在开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为评价组织实施工作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工作水平,我们制定了《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21日
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 组织实施工作规则
为规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保障项目组织实施工作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城市节地评价工程化运行工作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开展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函〔2014〕210号),制定本规则。
一、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整体覆盖、逐步推进,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的原则开展。
二、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为主管部门,负责工作的推进实施和监督检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为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国家层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开展国家级成果汇总;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评价工作的组织,对本省参评城市进行检查指导;各省级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开展省级成果审核汇总,并辅助本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有关组织实施的技术性工作;各参评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城市的具体评价工作。
三、健全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协调机制。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和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协调解决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工作时序,推进工作按计划开展。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厅领导牵头、相关处室参加的评价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制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工作交流会议机制。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技术指导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以工作交流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建立联络员机制。各省(区、市)应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省级技术指导单位中选择一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信息的上传和下达。
六、建立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信息报送机制。各省(区、市)应持续跟踪、定期汇总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进展,由专人每季度向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报送一次工作情况和进展。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后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并将全国整体情况分别反馈至各省(区、市)。
七、建立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培训机制。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各省级技术指导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会同省级技术指导单位,加强对参与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水平。
八、建立专家库。设立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专家库,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参与进行技术指导,参与评价成果审查、验收。
九、加强技术交流与指导。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对各省级技术指导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技术交流研讨会或开展实地调研。各省级技术指导单位负责对省(区、市)内参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汇总、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十、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对城市评价成果实行自查、省级审核确认、国家级核查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参评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查;省级技术指导单位负责本区域评价成果的审核,评价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部;部负责对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进行核查。
十一、实行成果质量公示制度。部根据国家级核查情况,对各省(区、市)成果质量进行公示。对于评价成果质量较差、省级审核把关不严的省份,部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评价成果质量较高的省份给予通报表彰。
十二、评价成果发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公布。各省(区、市)在评价成果国家级核查完成后,可公布本区域的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
十三、评价成果管理。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应统一管理,及时存档。其中涉密成果要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国家级成果数据库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管理。
十四、评价成果应用。全国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成果经确认公布后,可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相关部门需使用评价成果的,应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各省(区、市)和参评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级成果应用方式,积极推动本地区成果应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