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动态 > 直播 > 2016 > 《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 背景资料

关于上报季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数据的通知

2009-04-15      来源:国土资源部地籍司     
【字号: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国土资厅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关于试行〈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分析调查统计制度〉和〈国土资源统计季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32号)要求,我部确定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数据季报制度,并于2008年1月起试行。鉴于今年是上报数据的第一年,汇总上报工作较为复杂,请你厅(局)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城市季报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部地籍司负责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数据季报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协助地籍司,分别负责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数据季报的汇总、统计和分析。
84个重点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季报数据的填写,并将季报数据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数据报部。
二、上报数据的要求
(一)统计范围。
84个重点城市(附件1)。其中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季报数据统计至市辖区,土地抵押登记季报数据统计至中心城区。
(二)上报内容。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数据:2008年一季度,上报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基础数据。以后每季度,上报年初至季末的累计数据。
土地抵押登记数据:2008年一季度,逐宗上报2008年1月1日前处于在押状态及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新设定和注销的土地抵押登记基础数据。以后每季度,上报本季度新设定和注销的土地抵押登记基础数据。
(三)上报方式。
各城市需通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网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季报系统”,将季度新增建设用地基础数据报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对季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数据报送至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各城市需通过中国地籍网发布的“土地抵押登记数据上报系统”,将土地抵押登记季报数据报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对季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数据报送至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四)上报时间。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个季度次月2日前,完成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季报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工作。遇节假日,上报时间提前到节前4个工作日。
三、确定季报工作联系人
请各省级和84个重点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定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季报工作联系人,并将联系人信息(附件2)于2008年3月10日前分别反馈至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四、有关培训工作
为确保各地按时上报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季报数据,近期部将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会同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举办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抵押登记数据季报培训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联系人及电话:
黄 亮:010-66562977   传真:010-66562073
电子邮箱:jidu2006@163.com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于丽娜:010-66558817   传真:010-66558829
电子邮箱:yulina@263.net

附件:1.84个重点城市名单
          2. 季报工作联系人情况

 

二○○八年三月五日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快速入口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