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对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职责进行了详细列举,对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作了概括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职责主要有五项:一是在立法权限内,研究制定和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是依据《条例》的规定,开展古生物化石的发掘、流通、进出境等事项的审批工作。三是建立和管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档案和数据库。四是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五是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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