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以下简称5号令)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处置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5号令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处置难度较大;二是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在实践操作中不好把握,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三是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2008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提出了明确要求。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推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对5号令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以国土资源部第53令修订发布了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目的是为加强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防止产生新的用地闲置,进一步盘活存量闲置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这个规章创新空间不大,主要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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