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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10月施行

2012-09-11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刘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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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6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4号令,发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4条,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含义、《规定》适用范围等作出了规定,区分了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并就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强调,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被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结果。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满,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令履行申请。

  《规定》明确,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度各项评优资格的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国土资源部一直高度重视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内部纠错以及权利救济功能,《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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