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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争议 疏导矛盾
——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工作纪实

2012-03-19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刘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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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每年2件到现在200多件,国土资源部成立12年间,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量增长了100倍;2009年~2011年的3年多来,国土资源部尚无一起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败诉的案件——去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授予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这已是国土资源部连续两次获得该项荣誉——2009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曾授予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9年那次表彰,我们是国务院68个部门中唯一受表彰的单位。”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化解争议的“主渠道”,缓解矛盾的“疏导器”

  2009年202件、2010年223件、2011年291件——在国务院各部门中,国土资源部每年接收的复议申请量,一直处于前列,近三年更是以每年10%以上的增速递增。这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带给国土资源管理的挑战,也体现了国土资源在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生活中日益突出的重要地位。

  国土资源部近几年接收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有两成多与矿业权有关,绝大部分进行了立案审理。而占八成的土地复议案件中,绝大多数涉及征地补偿安置问题。

  国土资源部层面主要受理因不服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比如,很多矿产的探矿权证、采矿权证都是省部两级发,权力比较集中,一旦产生管理矛盾,复议申请就都集中到部里解决。”接受采访的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说。因此,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工作量大面广,业务要求高,协调难度大。

  行政复议是介于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准司法机制,旨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中央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非常明确,那就是“努力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

  “与诉讼、上访、举报等‘告状’不同,走行政复议这条途径显得更加理性。去法院诉讼成本太高,而且有些问题靠打官司也很难解决,而信访、举报容易导致其他麻烦,所以现在群众选择行政复议的多了。”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说。

  “协调”是解决行政复议矛盾的关键环节。通过协调方式化解争议矛盾,行政复议工作也成了缓解社会矛盾的一个“疏导器”。面对当前各种矛盾纠纷多发高发的态势,衡量行政复议是否真正发挥作用,既要看行政复议的受案数量,又要看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案件是否具备一定的质量。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有25%是以协调方式化解,基本实现了“案结事了”。

  “对每一个复议案件,我们既积极与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或部机关司局沟通,了解行政行为的有关情况、法律依据,也积极与申请人沟通,了解其复议意图。同时,我们还积极与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听取意见建议,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这位负责人表示。

  迄今为止,国土资源部还没有一起复议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件。

  率先采取开庭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在国务院各部门中,国土资源部率先采取了开庭审理方式,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疑难程度,绝大多数案件运用了案件审查会、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审理。“这种方式不局限于书面审理,能快速查明案情,提高办案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有助于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相互理解,并使案件协调难度减小。” 这位负责人说。

  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和相关的制度建设,已建立健全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和制度。我国统一建立行政复议制度始于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随后,1992年3月,原地质矿产部发布了《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标志着国土资源行业管理行政复议制度开始起步;1999年我国《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后,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7月出台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8月又出台了《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度措施,明确了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的办理结构,规范了行政复议内部办理程序,复议程序、审理方式等不断得到健全和完善。

  近几年来,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完善:在2009年11月修订《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后,2010年12月又出台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对复议案件审理、决定、执行、法律文书适用、监督检查等作了全面规定;针对矿产资源案件,2009年11月,国土资源部又专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办理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意见的通知》,规范了矿产资源复议案件的审查、认定;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执行难等问题,正在拟定《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及督察规定》。

  “我们还是各部委中唯一一个建立行政复议信息系统的。”这位负责人表示。通过电子化登记、受理、告知、决定,防止人为干扰,增强了行政复议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同时,国土资源部开发了管理系统,在31个省级和15个副省级城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应用,初步实现了部省之间的系统联通和案件信息的直接传送。

  每年召开行政复议案件案例评析会,是国土资源部的另一个特色,赢得了有关部门肯定。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在表彰时表示:“国土资源部自2003年以来,每年召开一两次本系统的行政复议案例评析会,选择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寻求办案共识,统一了办案思路。”

  除了评析会,还有不定期的专题案件座谈会。针对具有普遍性的案件,国土资源部多次召开由法制办、法院、学者、律师、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方面参加的座谈会,打破部门局限,为进一步完善复议处理方式提供参考意见。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对政府信息公开、用地预审、矿业权转让、举报不作为等类型案件进行了讨论,逐步统一了实践做法。

  严格遵守“三不准”,增强复议工作独立性

  一间20多平方米的办公室,3名工作人员,加上国土资源部下属事业单位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的一个行政复议机构——这就是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工作部门的构成。就地方来看,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队伍比较健全,市级偏弱,县级则没有设立这个部门。

  国土资源部近年来不断加大了行政复议工作的保障力度。“部每年都要专项列支行政复议经费、常年法律顾问经费和行政诉讼专项经费。”部政策法规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行政复议要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头”的工作,工作纪律要求高。国土资源部规定,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准单独会见当事人,不准接受当事人宴请、礼物,不准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如果申请人提出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一律在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每个案件确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互相监督并共同提出办理建议。

  国土资源涉及利益巨大,标的高,行政复议工作越来越复杂。在去年于南京召开的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提出,“要强化行政复议的作用,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探索开展相对集中的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努力,也需要部机关各司局内部的支持配合,更重要的还是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办理复议案件,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既要维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秩序,又要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国土资源部门的良好形象。”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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