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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试点县(市)的通知 国土资创建办发〔2010〕1号

2010-08-05      来源: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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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按照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的总体工作安排,创建活动办公室组织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试点候选单位相关材料进行了分类和整理,部相关业务司局和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经部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北京市西城区等74个县(市)作为土地主导型创建活动试点县(市),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等30个县(市)作为矿产主导型创建活动试点县(市),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等11个县(市)作为土地矿产兼有型创建活动试点(县)市,共115个。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1号)的工作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在开展试点过程中,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相应机构,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二要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地方政府,借助相关部门,发挥好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三要积极开展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指标标准体系。四要注重发现经验,不断总结创新,探索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新制度、新机制。五要加强沟通协调,要与部创建活动办公室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反馈试点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成效、经验和问题,报送相关信息,高质量地完成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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