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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座谈会侧记

200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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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规划,必须科学制定认真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座谈会侧记

 

6月12日~13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会议讨论中传出的很多信息,既令人振奋,又促人深思。

规划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需要加强

“我国矿产资源规划起步比较晚。2001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复《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之后,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陆续编制与发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矿产资源无规划可依的历史。6年多的实践证明,在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统领下,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正在走向科学规范。”在座谈会上,这样的评价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事实正是如此。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为国土资源部及地方制定专项或区域性矿产资源规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几年时间,国土资源部先后启动了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5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不少地方根据管理需要,积极探索并开展了重点矿种、重要领域和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完善规划体系和提高规划深度。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给人们带来的惊喜是:全国出现了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增长、新发现矿产地增长、新增矿产资源储量增长的喜人局面。6年来,仅全国新发现的矿产地就达1633处,全国6个省(区)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全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面积逐年增加。 

“成绩显著,但问题也有。我们必须正视问题,以便在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中加以改进。”这是代表们的呼吁。

参加会议的代表认为,首轮矿产资源规划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相关政府部门重视程度不够,或不按要求编制规划,或重编制轻实施。由于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缺乏统一管理,造成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规划种类和数量较多,影响了规划严肃性、权威性和规划的有效实施。从制度上看,已经颁布的一些规章制度不适应规划管理的要求。从政策上看,国家现行的一些政策措施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规划管理工作需要。从体制上看,部门之间的分工还不是很明确,存在职能交叉等问题。此外,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资金、人才和资料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需要规范、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需要加强等问题也急需解决。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科学编制和认真实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有利于对重要矿产全过程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有利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方式改革,有利于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所以,规划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必须加强。

这,是每一位代表的期盼。

规划必须体现战略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中心放在哪里,是代表们议论最多的话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长效机制。

矿产规划,必须科学制定认真实施

代表们普遍的看法是,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重要任务是认真吸取第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经验教训,以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根本目标,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主线,为今后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供重要依据。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必须体现战略性、政策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如何体现“四性”,无疑是代表们议论的焦点。大家一致的看法是: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在这一大原则下,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任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资源特点,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尤其要把握好矿产资源调查与评价、科学制定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问题的“度”。这些大的原则,体现在不同层级规划内容中,应该是有区别的。按照这一原则去办,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应该各具特色。

根据新形势对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矿产资源规划在基本功能上要做到:明确规划期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战略和政策;明确重点矿产、重要成矿区带的勘查和开发利用方向;引导矿业结构优化;为矿政管理提供依据。

要把矿产资源规划放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层面来认识,强化对规划目标任务分类指导和实施,强调各项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贴近矿产资源管理,贴近地方实际,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多种手段,构建起新时期矿政管理的规划体系。

这,是每一位代表的心声。

规划要纳入执法监察范畴,并尽快制定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法律地位不明确,矿产资源规划里应着力解决的一些矛盾和突出问题进展情况不够理想,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布局不合理、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滞后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代表这样说。

细析众多的问题,对矿产资源规划法律地位不明确,代表们反映最强烈。有代表指出,形成这种局面,与《矿产资源法》的缺陷有关。《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但对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效力、规划体系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强制性不够,造成各级政府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起来差异很大。

“这种局面在《矿产资源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只能通过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弥补。”有关人士这样解释。

其实,不光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问题,建立相应配套制度,确保规划稳步实施,对规划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建立规划实施年检制度等,都是代表们非常关注的焦点,这些问题需要在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中解决。代表们尤其希望,要把矿产资源规划纳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范畴,并尽快制定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事实上,在本次会议上,矿产资源总量控制指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开发合理布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优化、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等问题,大家已经进行了充分的研讨,并在许多方面形成了一致的意见。

往回看。2006年11月8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第二轮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从此,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

而这次会议,对于大家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编制进程,无疑意义重大。

应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要求,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纳入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应加强宣传,引起全社会对搞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好矿山环境的广泛重视,提升矿产资源规划的社会地位,使规划切实成为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纲领性文件。

应让全社会明白,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对于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发证,不得批准占地。全社会都要共同维护矿产资源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这,是每一位代表的愿望。

记者 吴 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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