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嘉宾,网友](2009-12-23 10:55)
[]摸清耕地质量家底 为管理方式转变作支撑
——11位院士论证全国农用地(耕地)分等成果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农用地分等工作从统一技术方法、分省组织实施,到全国汇总工作的完成,历时近十年,共投入人力130多万,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2亿元。这是继第一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摸清了农用地数量和权属后,国家统一组织的对全国农用地质量进行的第一次全面调查。在8月28日召开的全国农用地(耕地)分等成果专家论证会上,专家们对全国农用地(耕地)分等成果进行了论证,论证意见经专家讨论一致通过,为全国农用地分等工作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马克伟在会上指出,土地质量调查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基础,这项工作早就想做,但由于各方面条件不具备,一直未能实施。现在全国农用地分等工作完成了,而且有所创新,吸收了国内外研究成果的精华,调查基础扎实,精度很高,成果很实用。建议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后,把农用地分等成果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相衔接,他还建议今后应建立农用地等级监测制度。
国土资源部原部长孙文盛指出,国土资源部历来高度重视数量质量并重管理,部署开展全国农用地分等工作很有必要,意义重大。农用地分等为耕地保护提供了技术支撑,分等方法科学,成果可靠而且应用广泛,填补了全国耕地等级研究的空白,是土地科技的进步和创新。他建议今后应加强标准样地体系的建设和维护,研究农用地等级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形成农用地等级年度报告制度。
与会院士一致认为,全国农用地(耕地)分等是我国历史上完成的一次目的明确、规模巨大、精度高、成果丰富实用的农用地(耕地)等别调查与评定工程,方法科学,技术先进,系统性很强。评定技术体系具有开创性,评定结果符合我国耕地质量分布状况,成果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今后一个时期土地布局、土地利用和改造的重大科技基础工程。这项成果在工作上、规模上、难度上是国内外少有的。
建议:
深化后续研究,强化成果应用,加强动态管理
与会专家在对全国农用地(耕地)分等成果进行理论评述的基础上,分别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对这一成果和相关工作提出了建议。主要集中在农用地分等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分等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等领域,为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延续和发展提供了指导意见。
赵其国院士针对这一成果提出了六项工作建议,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赞同。他指出应将农用地分等成果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地质调查成果衔接、整合;还要进一步深化农用地分等规范;研究选择确定标准样地的标准;强调注意数据的统一、更新;强调要深化成果应用;谋划好农用地分等工作今后的战略布局。他还认为,土地问题既是一个环境的层面,也是一个环境的整体,因为水土气本身就是一个环境资源,所以要重视环境因素。
孙鸿烈院士认为农用地的范畴更广泛,建议将“农用地(耕地)”改为“耕地”,全国农用地(耕地)分等定级工作改为全国耕地分等定级,这样更符合工作实际,成果应用上也更贴切实际。他的这一建议得到了与会专家的响应。同时他建议按照1∶1万的精度开展县级分等工作,真正做到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应用分等定级成果。
石元春院士认为,18亿亩耕地红线不仅有一个量的概念,还有等级的概念,质量的要求。他建议在18亿亩耕地的基础上建立一些保护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里再划定高等级的保护区,作为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在诸多专家建议中,全国农用地分等成果的应用成为与会专家关注的焦点之一。目前,分等成果在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得到了应用,并形成了相关应用成果。不少专家从更微观的层面为成果的应用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尹伟伦院士建议在生产或者在经营管理中应该考虑怎样使这一成果在执行时更简化,更便于操作。这一建议得到了其他专家的赞同,他们认为这样的成果最终是要应用到基层实践,需要广大农村干部甚至农民来掌握。在基层应用方面,汪懋华院士认为如何从微观层次上指导或者规划省、地一级来进一步做好这个工作,如何关注土地环境质量,土地生产力的恢复、提高,保面积增高产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深化、细化、研究。
同时尹伟伦院士还指出,肥料既是生产必用的生产资料,但是也是一个污染物,它不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也改变了土壤的质量和结构。因此,他建议将来在土地肥力的问题方面要有专门的法规,要把有机肥和化肥结合起来,使每块土地不仅在当前能得到充分发挥利用,而且考虑未来的改造提高挖潜工作,耕地分等成果今后在这些方面还有更多的工作要不断推进。
汪懋华院士建议要关注基础数据的动态更新和标准样地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和管理,并由此推动土地信息数据的管理、土地工程装备措施的技术创新;并提出进一步完善从国家到省、市、县逐步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体制、机制创新。
在耕地的分等定级和质量管理方面,石玉林院士建议,等级划分应该把传统的文化和现代的科学技术紧密结合起来提炼等别序列,在评价当中注意限制性因素,还要重视污染问题。李佩成院士指出,土地的等级和质量是动态的,建议在适当的情况下深入研究“光温”条件的作用,设立一个后续项目加强对土地质量和环境的动态管理。
评述:
首次摸清耕地质量家底,实现全国耕地等别的统一可比
全国农用地等别调查与评定,第一次全面摸清了我国耕地等别与分布状况,第一次实现了全国等别的统一可比。著名土壤地理与土地资源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孙鸿烈认为,这次农用地分等工作,使土地管理真正有了科学的基础,使确保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有所依据。
著名土壤地理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赵其国指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形成的,一个集面积、等级和权属于一体的农用地(耕地)分等的系统成果,包括报告、分布图、数据库、分省卷,系列性强,内容完整,资料丰富,精度高,应用性强。他认为这个成果有利于尽快实现我们数量质量并重的管理方式,为全国实施全面系统的土地资源的研发、管理奠定了重要基础。
著名林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尹伟伦认为,这项工作能够推进土地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可以说是一个从数量到质量上的变化。它不是停留在面积上,而是从质量、权属、应用和潜力等方面对耕地进行全方位的量化评价,并将其纳入管理层次,关系到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统筹,也体现社会主义经济管理新的需要。同时,这一成果是国家粮食安全国策执行的科学管理和有效政策的保障,不仅涉及“三农”这一国家重大的基础,还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资料潜力的进一步挖掘和提高。这一成果有助于在兼顾农业生产、城市发展、生态保护的情况下更加科学地制定土地管理政策,使国土管理和国际先进土地管理接轨,同时还有一些地方是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国力的创新之处。
著名土壤学专家、两院院士石元春指出,这项工作基础扎实,结合整个耕地资源的管理,量、质结合,运用了一些比较先进的手段,不能低估其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可能发挥的作用。
著名经济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李京文从宏观经济学角度对这一成果进行了高度评价,认为它对加强国土资源的科学管理和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将起很大的作用,功在千秋,惠及后代。他指出,现在中国是资源短缺的国家,国土资源首先是保证人民生活生存一个最重要的资源,在这种情况下这一成果有助于保证我们国土的安全,保证国土合理、科学的使用。我们国家正处于加速城市化的阶段,经济发展必须要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时进行,城市化率不断提高肯定要占用土地,其中也有一部分占耕地。这一成果将有利于严格占补平衡,不仅保护土地,而且要提升土地的质量,应该对这一成果进一步补充、修改、提升,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著名农业工程电子信息技术与自动化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汪懋华认为整个过程的研究都采取了一种科学的态度,做了大量调查研究,是对我们保护耕地,保护农用地具有战略性、基础性的一种工作。
著名土地资源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石玉林认为农用地分等工作有5个特点:一是开展农用地分等很必要;二是工作量大,问题复杂,成果丰富,为土地利用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三是将生产潜力引进土地评价,这既是一种尝试,也是一种创造,更是一种进步;四是将农用地评价和产量紧密挂钩;五是成果全国统一可比。
著名节水灌溉工程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茆智和著名农业水土工程及水资源与环境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李佩成都认为,这项成果意义重大,规模空前,系统性很强,工作基础扎实,方法先进,成果丰富实用,精度高,分析可信,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著名林学家,生态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文华会后来信鼓励:“希望你们再接再厉,取得更好的成绩!”
展望:
“扩量、提质、增效”统筹安排,成果应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的完成为实现土地资源管理从定性向定量、从不全面到较全面,从数量管理为主向数量质量并重管理转变跨出了重要的一步。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成果与土地详查相配套、与“金土工程”相衔接,并将与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相整合,是一项面向国土资源管理改革与发展需要,不断深化土地科技研究的一个重要成果。展望未来,全国土地评价科学技术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赵其国院士指出,保住18亿亩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要扩量,增加耕地数量。二要提质,提高18亿亩耕地的质量。三要增效,增加效率。要把扩量,提质,增效,作为一个工程,建议由国家来统筹安排。我们通过定等分级这些工作,在做好今后耕地资源扩量的基础上,一是提等级,二要优化布局,三要严格控制占补平衡。扩量、提质、增效,必须要综合科技创新,把分等定级成果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关键的问题、技术和措施要统一领导,统筹组织,通力合作。就此他进一步建议国务院成立一个耕地资源保育与持续利用委员会,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环保部、高校和中国科学院这六个部门统一起来,由国务院领导挂帅组织启动,研究这些工作如何继续向前推进。
尹伟伦院士认为土地问题是一个变化的问题,这里有自然的变化,也有人为干预的变化,也有经济发展科技含量水平在这里面发挥作用的因素。今后贯彻应用这样一个科研成果,还面临更加复杂的一些问题,比如土壤沙化,荒漠化改造,全球气候变化对于光、温、水方面的影响等等,随着社会需求、自然条件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应与时俱进有进一步的创新。
茆智院士则指出,耕地分等里面有一个因素是水利,近二三十年来,水利条件特别是农田水利严重衰退的现象不容忽视。在考虑分等定级水利条件时,灌排这方面要有一个标准,耕地分等定级的时候如何考虑这个标准,是一个问题。同时,怎样将环境生态问题也考虑进去,实现从数量管理到质量管理,再到生态管理的“三位一体”也需要进一步研究。他特别指出农业过量施肥引发污染导致土壤恶化等问题非常严重,今后应进一步考虑这些问题。
此外,土壤肥料植物营养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刘更另认为这次农用地分等工作做得很好,但他最关注的是这一成果如何应用,尤其是怎样把它用到农村里面去,为农业生产服务。而经济学家李京文对未来进行了更宏观的展望,他认为有可能的话,在耕地分等定级的基础上,再组织对全国国土的普查、勘测、分等和整理,使之扩大成为对全国土地,我们国家的全国国土的调查和评定。
综合专家组意见,今后将按照法律规定,每6年组织一次更新调查,要向先进国家学习,开展年度抽查和对重点地区的调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成果的转化应用,使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相关领域的应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以农用地分等为基础,开展农村土地定级估价,构建农用土地的等、级、价体系,为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提供保障;以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为基础,研究建立农用地等级价动态监测体系和农用地资源安全预警体系。积极探索成果在国家宏观层面的应用研究,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服务。(2009-12-21 08:24)
[]国土资发〔2009〕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
(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
(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严格按照上一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要求,切实做好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工作。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后,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指标,总体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保护地块。规划期内已经确定必须占用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各地可以多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不视为调整规划。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随意改变区位。
(四)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和农户,真正落实保护责任。各地要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将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并标示出基本农田所有权界线、地块及编号、图斑号、地类号及等级状况等基本信息。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要落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布图上,作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本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到地块和农户。
(五)设立和维护好基本农田统一标志,扩大社会宣传和监督效果。各地要根据《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及标志牌设立的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尽快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好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置和监督工作,并保障工作经费;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立和维护。标识和标志牌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报备制度,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管理
(六)健全保护台帐,夯实基本农田电子政务管理基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健全台帐,加强基本农田图、表、册管理。乡(镇)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对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涉及的保护责任信息、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和质量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表、册。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信息主要包括保护责任人的基本信息、保护责任内容、保护责任起始时间等;土地承包经营信息主要包括每一宗基本农田地块内的农户数、每一农户承包地面积、质量等级等;基本农田质量信息主要包括耕地和土壤类型、标准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耕地地力等级、污染状况等。
(七)加快建立统一的基本农田信息网络系统,构建信息化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要求,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并逐步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建立数据日常更新维护制度,图、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数据库相关信息要实时更新。各地要以构建国家、省、市、县、乡五级互动的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基本农田管理的计算机化、网络化,确保各级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基本农田现状与变化情况。
(八)全面推行“五级”报备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实行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报备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备案信息的审核和监督,将经核实确认的汇总信息及时报备国土资源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三个月内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严格占用审批、及时补划到位,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
(九)加强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随同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凡涉及基本农田位置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应报国务院批准。列入规划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的,可不再补划基本农田,但必须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各省(区、市)要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耕地开垦费标准作出专门规定,提高占用基本农田的成本,不得低于当地征地补偿、耕地开垦费的最高标准。各省(区、市)制定的标准应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十)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做好补划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的,要保证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并落到基本农田保护图件上。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上要在本市县域范围内完成补划任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实难以在本市县内补划的,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补划基本农田并保证数量和质量。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应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补划的基本农田要建立标识、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变更和备案。
五、实行年度变更调查、强化督察考核,提升基本农田监管水平
(十一)依法开展基本农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准确掌握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规定,将基本农田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分析作为土地调查的重要内容,将基本农田位置、数量等变化情况列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年度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的调查和统计,编制基本农田变化图件,及时汇交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年度监测制度,并将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反馈给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年度变更信息要按照基本农田“五级”信息报备的要求,及时变更和备案。
(十二)强化日常监管和督察,发挥共同监督作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基本农田保护的督查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基层国土所要切实担负起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线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国土所的建设力度,强化动态巡查,切实发挥其日常监管作用。要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监督作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公开查询系统和畅通的信访、12336举报电话等群众监管渠道,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管。要充分运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区域的监控。
(十三)加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力度,切实落实保护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对下一级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力度,督促下一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及时兑现奖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耕地质量建设有关项目的依据,并予以适当倾斜。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配合组织、审计等部门将耕地保护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绩效分析评价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进一步完善考核措施。
六、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十四)加大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聚合相关部门资金和引导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加快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省级示范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共同做好补划基本农田质量评定工作。积极探索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形成连片、高标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
(十五)探索经济补偿机制,激发各地保护工作积极性。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对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国家将进一步总结提炼各地经验,适时出台有关政策。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2009-12-21 08:19)
[]国土资发〔2009〕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针对一些地方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以及普遍存在的对耕地重用轻养、补充耕地过程中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决定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
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不重视、质量管理不到位的状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履行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认真做好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打好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各地要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项目设计,按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农业生产设施配套要求,切实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达到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构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基础平台。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壤改良。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在项目实施中对培肥地力进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业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
项目实施涉及到土壤肥力建设的,要按照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消除耕地障碍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的适宜性,为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创造基础条件。
三、严格把好关口,搞好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验收工作
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考虑先期开展耕地质量评定需要的时间,及时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补充耕地地力评定工作。农业部门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并采集土壤样品,将样品送有资质的土壤肥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项目验收时形成综合意见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时,按照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验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依据项目目标和任务、工程建设质量、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耕地等级评价结果等,综合评价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形成验收结论。对验收不合格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整改结束后,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对整改内容进行重新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的相关规范,为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提供基础依据。
四、持续加大投入,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不断提高
补充耕地质量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项目验收意见是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项目验收有关意见,充分应用已有农业技术成果,继续指导开展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良土壤的具体措施,消除土壤障碍因素,改革耕作制度,防止土壤退化和污染,培肥地力和平衡土壤养分,加快补充耕地的土壤熟化进程,不断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和农业生产综合能力。
各地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工程后期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地力水平。同时,要积极探索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全社会参与耕地质量建设的激励机制。
五、强化监督管理,推动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跃上新台阶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92号)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并在项目验收后开展补充耕地的等级监测,掌握补充耕地的等级变化情况。农业部门要在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时形成的本底数据基础上,适时开展补充耕地质量监测,及时掌握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抓好落实。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的监管机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将把补充耕地的质量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检查,其检查结果作为综合评价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2009-12-21 08:15)
时 间: 2009-12-23 15:44
地 点:
内 容: 2009年12月24日(星期四)上午9:00国土资源部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的重大成果,这项成果将有力推动我国耕地保护和管理进入数量、质量两手并举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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