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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第二批)的通知

2008-07-30      来源: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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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调查办发〔2008〕61号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上海、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发〔2008〕1号)要求,为全面了解掌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状况,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完成第一批10个省份调研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研检查组,对其余21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调研和检查。请各地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调研检查方案(第二批)》(见附件)的要求,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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