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动态 > 直播 > 2008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新闻发布会 > 背景资料

王世元为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统一标识模型揭牌

2008-01-15      来源:国土资源报     
【字号: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统一标识发布

王世元为标识模型揭牌

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受部耕地保护司的委托面向系统内广泛征订《基本农田标识使用手册》和《土地整理标识使用手册》。联系电话:66557992、66557993。

本报讯 1月15日,国土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全国统一标识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要求。此举是为了强化全社会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依法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意识,进一步规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加强社会监督。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为标识模型揭牌。

经公开征集、专家评审,基本农田标识,由红色衬托下的五星、绿色的田野和金黄的稻穗创意而成;土地整理标识,由土地整理后新农村建设的美丽画卷创意而成。“基本农田标识”主要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和基本农田保护界桩;“土地整理标识”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农田水利设施(水闸、泵站、水渠)等。

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识图案、颜色规格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土地整理项目标志牌参考式样。各地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标识制作应醒目、清晰,根据标准图案之比例放大或缩小,颜色规格应符合规定;可以在标志牌上或有关设施上直接喷涂,也可以统一制作后进行镶嵌。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每个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均应设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

标志牌内容应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所在位置、面积、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标识统一设置在标志牌的左上角,右下角应标明设立单位,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均应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字样。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标志牌的具体内容、尺寸、样式、制作材料、具体设立单位及后期管护等做出统一规定。标志牌应结实耐用,外观简朴,造价节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识和标志牌的组织制作和监督;应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责任,保证标识及标志牌不破坏、不污损。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快速入口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