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三八妇女节,两会上的女代表、女委员总会成为媒体镜头中最美丽的风景线。
全国政协委员赵松也不例外。3月7日,记者采访了这位来自国土资源系统的女委员,感受了她心中那份浓浓的土地情结。
“城镇化并不必然带来土地供需矛盾的尖锐化”
城镇化进程会对土地供需带来怎样的影响,土地管理工作又该如何作为?赵松有她独到的见解。
“城镇化并不必然带来土地供需矛盾的尖锐化。”她开门见山地指出,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遵循城镇化的客观规律,积极稳妥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此前的十八大报告,更是将“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列为重要目标。
这些都在传达一个明显的信号,即今后一段时期内,对城镇化质量的追求将高于对速度的追求。
长期以来,社会上对城镇化发展有些微词,诸如“伪城镇化”、“虚高的城镇化率”、“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等。赵松认为,这些问题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需要逐步加以调整、解决。
舆论普遍关注,城镇化会不会推高地价。赵松指出,通常的思维逻辑为——“城镇化,最直接的表现是城镇人口比例上升,从而形成各种城镇土地需求上升;由于供需矛盾加大,进而导致地价上升”。
赵松指出,这个逻辑链条存在着“弹性空间”。首先,对土地的需求,并不一定都要用新增建设用地来解决。我国现在的土地利用强度,整体并不高,在很多城市内部,可盘活的用地空间还很大。其次,随着征地范围的缩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城乡一体化土地市场的建设等相关改革的有序推进,会有部分用地需求,由集体土地分流,各类用地在空间区位、结构等方面的综合统筹,可以缓解一部分城镇内的土地供需矛盾。因此,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是必然的,但导致供需矛盾的尖锐化却不是必然的,要看我们有没有足够的智慧,把握时机去缓解它。至于地价,供需情况是它的内在支撑,供需矛盾缓解了,价格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关注地王,不是防高价地,而是防高价地影响预期”
近期房价的反弹及“新国五条”的出台,让房地产调控一如既往地成为争议焦点。
两会前夕,国土资源部在京召开全国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汇报会。全国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在会上指出,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地产调控,保持正常的地价形成机制,坚持通过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按供求规律保持土地供应总量,消除异常信号及波动,避免地价信号被利用,造成市场恐慌,确保房地产用地市场平稳。
所谓地价信号被利用,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炒作“地王”。赵松透露,2012年底,一些城市房价快速回升,市场预期出现明显变化,土地市场也随之有所反映。在这种情况下,土地部门更加关注“高价”或“高溢价”地块,通过调整竞价方式、竞价条件等干预措施,减少此类交易的产生。
这一做法,被媒体称为“公开调查地王,抑制异常地价”。对于“抑制异常地价”这一说法,赵松认为并不准确。她指出,2010年底,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出,对于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要填写《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一览表》,分别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当时只是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地块进行关注的一种措施,并不是要禁止或抑制“异常交易”。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也并无此说法,只是要求各地区,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赵松认为,以市场为主导的地价形成机制,是这几年一直强调的,也是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高价地本身不是问题,这只是任何一个竞争性市场中都可能出现的结果。只要它是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必谈什么“抑制”。政府要做的是监管,看它有没有按合同要求开发利用。国务院文件里的定位很准确,我们要防的不是高价地本身,而是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赵松分析,形成高价地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地块本身条件好,有的是企业结合自己的经营需求,对某地块有特殊偏好,有的则更是企业营销的一种直接手段。
赵松强调,“关注地王,不是防高价地,而是防高价地影响预期”。有关部门可以做的是,以专业视角,帮助公众正确解读高价地的成因,分析它的影响,而不是让一些媒体甚至开发商的炒作牵着鼻子走。
“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核心是确立市场化征地补偿原则”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城镇化进程中,如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成为代表委员讨论的热点。
赵松认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核心是确立市场化征地补偿原则”。她指出,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同地同价”等原则,制定新的征地补偿标准。2008年以来,绝大多数省份公布了新的土地补偿标准。新标准以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较旧标准平均提高30%左右。
“征地补偿的偏低,确实侵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赵松指出,“但提高补偿水平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确立征地中土地补偿的市场化原则才是关键。”她表示,征地补偿问题只是整个征地问题的一个方面。征地的核心,是土地权利的转移。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就应该赋予其与国有土地平等的法律地位。体现在征地补偿中,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思路,确立按市场原则进行土地权利补偿的基本方向。
赵松坦言,长期以来,集体土地上的价格信号并不清晰,且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是所有权的对价,如何测算还存在技术难点。她认为,市场信号的形成需要一个培育期,在从无到有的阶段,可通过参照、谈判、协商等方式,由双方共同确定。我国现行的国有建设用地评估工作,已经成熟并在市场中普遍应用。同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已存在,农用地估价工作已在一些地区开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补偿价格时,只需比较不同情况下权能权益方面的差异,并将其量化即可。而这种量化,应用完善后的评估技术标准,应该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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