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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湘川黔滇推出磷矿管理五项新举措

2012-04-28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丁全利 胡志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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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鄂湘川黔滇五省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第二次联席会议在湖北襄阳召开。会议期间,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与五省国土资源厅及磷矿联创齐争联席会议会员成员单位讨论通过五项磷矿资源管理新措施。

  这五项新举措是: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准入管理办法》、《磷矿矿业权规范投放管理办法》、《磷矿年度开采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磷矿监管联查联控办法》、《磷矿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在开发准入上,新设磷矿采矿权的矿区地质勘查工作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矿业权申请人原则上要求是采选、矿肥或矿化一体化联合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新建、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的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必须与矿区储量规模相匹配。大、中、小型磷矿山年生产规模分别在50万吨、30万吨和15万吨以上。

  在矿业权投放方面,实行总数和设计开采能力总量控制,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优化结构、有序开发”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磷化工产业发展需要、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业权市场需求确定。在磷矿开采总量管理上,遵循“平衡总量、优化结构、节约集约、稳定市场”的原则,由5省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在磷矿开发监管方面,5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联查联控,同时建立矿业权人信用档案以及矿业权管理与执法监察情况通报制度等。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5省磷矿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的磷矿企业,要建立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公开发布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等。

  据悉,我国磷矿资源主要分布在云南、湖北、贵州、湖南、四川五省,储量占全国的78.3%,产量占全国的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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