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动态 > 自然之声

重大工程:保障与规范并重
——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之四

2011-05-03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郭图文
【字号: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重点,就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充分发挥中央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重大工程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提供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一,为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性保障。《通知》明确中央留成新增费支持重点是《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重大工程可按流域或区域布局,以灌区水利工程为依托,具备水、土、环境等基础前置条件。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积极开展农用地整理和废弃地复垦,适度开发宜农未利用地,以大面积节水增地、补充高质量耕地、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大幅度提高基本农田产能为目的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二,针对重大工程实施建设条件,《通知》明确要求,要坚持科学论证。与前期已在全国范围广泛开展的一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比,重大工程具有规模大、投资多、周期长、风险高、区域影响强烈等特点,科学、合理、切实地开展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资源保障程度、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实施前的评估论证,充分考虑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多种影响因素,科学进行决策分析尤为重要,是实现重大工程目标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第三,为更好地发挥中央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强化资金整合效益。《通知》明确要求坚持集中投入,切实加强配套工程建设,落实配套资金。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引导带动作用,集中统筹使用新增费。中央分配给各省的新增费和省级留成的新增费,由省级国土和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安排使用,优先投向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同时,以中央安排重大工程新增费为引导,整合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地方留成新增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效”的原则,专账管理,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第四,为保证工程建设取得实效,《通知》明确要求,要坚持分步实施。按照“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县(市)具体实施、农民自主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重大工程。严格管理程序,把好项目实施准备关,完善制度,健全技术标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公告、招投标、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做好建设任务分解落实,根据国家批复的建设任务,科学规划项目布局,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及资金,并提高年度实施计划执行力;工程完工后,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加强实施监管,《通知》明确要求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按照集中统一,全程全面监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监管,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实时报备重大工程建设动态信息,建立季报、年报制度,运用遥感技术等科技手段发现问题,追踪问效;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和“一张图”成果,结合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等,对重大工程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测;结合新增费稽查、检查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挤占挪用。

扫描二维码分享本页面

快速入口
党政机关标识
网站地图 -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 网站调查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承办: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政府网站标识码:bm16000001京ICP备1804490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799号


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分辨率128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