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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通知规定围填海计划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同下达

2011-01-14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吕苑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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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统筹海陆资源利用,有序开发海洋,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管理,从2011年起,国土资源部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建设用围填海计划同时下达。
 
    《通知》要求,充分发挥规划、区划对围填海造地的引导和管制作用。沿海地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应坚持统筹海陆资源利用的原则,科学确定开发利用方向,合理确定围填海造地的用途、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对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严格控制建设用海和用地总规模,防止无序开发、过度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涉及围填海造地的内容、范围和规模要相互衔接,近期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要一致,远期围填海的利用方向不冲突。海洋功能区划已明确围填海造地规模和范围的,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通知》明确,强化围填海造地计划管理。围填海实行年度计划控制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统筹考虑围填海计划。
 
    海洋主管部门编制围填海计划要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衔接。2011年起,依据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资源部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建设用围填海计划同时下达。国家海洋局下达建设用和农业用围填海计划。围填海形成的土地,优先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建设等重点项目及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科学引导开发活动。
 
    《通知》强调,严格围填海造地项目审查。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严禁将单个建设项目的用海化整为零、拆分审批。严格控制围填海活动,坚决杜绝没有实际需求就进行围填海的行为。海洋主管部门在审查围填海项目时,应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围填海项目中涉及土地内容的审查。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占用陆域和海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应相互征求意见,核定用地和用海规模。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和用海定额指标。
 
    《通知》提出,规范围填海造地的供地方式。围填海造地用于建设的,分为按区域成片开发建设和单位项目建设两种方式。对区域成片开发建设的,由同级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编制区域用海规划,具体项目依法履行围填海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形成的土地按具体项目依法履行土地供应手续。对单个项目建设的,属于公益性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围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按划拨土地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属于非公益性且依法可协议出让土地的项目,签订协议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金与海域使用金的差价后,申请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属于经营性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海洋局另行制定规定。
 
    《通知》要求,做好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的调查登记,加强对围填海造地的监督检查。沿海地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要加强土地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后的土地违法行为。围填海形成土地纳入每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确保依法依规管理和利用。相关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将围填海形成土地的利用和管理情况纳入督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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