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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地价动态监测扩至105个城市 国土资源部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2008-03-28      来源: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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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中获悉,自今年起,按照“重点区域、重点监测”的原则,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覆盖范围将从50个重点城市扩大到105个城市。新增城市自今年第二季度起,要按时将监测成果报国土资源部。同时,继续扩大省级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加强对有关城市的监督和指导,配合开展复查考核等监督检查工作。继续扩大省级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结合有关要求,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价监测工作。各相关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城市地价监测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管理,落实配套经费,落实一家事业单位或土地评估机构作为技术承担单位,落实一定数量的土地估价师作为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要建立联络员制度、技术承担单位与土地估价师备案制度。

关于监测范围与标准宗地的设立、备案与更新,原则上以城市建成区为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范围。工业用地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以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监测范围内,按照有关要求,划分地价区段,设定标准宗地。初次纳入监测范围的城市,首次设定的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须上报。已有监测城市,每年须对监测范围、地价区段及标准宗地进行重新确认。因城市规划调整、主城区调整等原因确需变更监测范围的,或因监测范围变化、宗地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宗地灭失等原因需要删除、更换、补充标准宗地的,要重新上报。

在监测信息采集方面,土地估价师负责标准宗地的日常维护与季度、年度监测信息采集。每宗标准宗地分别由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完成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技术承担单位负责对土地估价师提交的标准宗地价格信息进行初步审核、整理、汇总,形成汇总表格,测算地价动态监测指标数据。同时,定期采集土地市场数据、标准宗地基础数据及城市基准地价数据等。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保证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监测城市要适时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凡现有基准地价已3年以上未更新的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成果上报。为保证监测工作质量,部将定期组织对各城市开展实地复查考核工作,并按年度评比各城市工作情况。复查考核结果要向社会通报,并与参与工作的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等挂钩。

目前,地价动态监测的城市主要包括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长江沿线经济带等经济发达区域的重点城市。监测系统已经为政府部门全面准确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与宏观调控发挥了重要作用。(记者 刘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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