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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加强被占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

2024-02-28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张涛 吴雨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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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全省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贵州省日前印发《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强调,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应遵循“谁占用、谁剥离、应剥尽剥”原则,占用耕地的单位为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责任主体。根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土壤质量和用土需求合理确定耕作层剥离厚度,剥离厚度宜在20厘米~30厘米。县级人民政府应督促占用耕地的单位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论证通过后,作为申报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的报件材料。

  《办法》指出,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包括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和利用剥离土壤项目概况、剥离范围及方量、土壤用途、保障措施等内容。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不能立即使用,需要临时存储的,临时存储用地要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占用耕地单位应做好存储土壤的安全防护、管护等工作。临时存储用地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办法》强调,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相关规划,结合存储土量、拟占耕地项目建设计划、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开发、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计划等编制下一年度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于当年12月底前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次年1月底前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情况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涉及的项目情况、剥离范围和方量、管护、利用情况等内容,每年12月底前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次年1月15日前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未按规定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利用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探索建立相关奖补机制。积极推进市场化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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