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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1988年11月8日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

2011-03-14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王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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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报道,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土地复垦条例》。《条例》明确,生产建设活动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复垦土地优先用于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土地复垦条例》,目的是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包含七章共44条的《条例》强调,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条例》就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土地复垦验收、土地复垦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王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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