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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立法法》将带来哪些影响?

2015-03-18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刘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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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3月15日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草案审议通过。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这次修改被媒体称为“迈向良法之治的里程碑”。

  《立法法》修改会给国土资源管理带来哪些影响?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主要有三方面重大影响: 一是部门规章立法今后不能太“任性”,二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权将逐步缩小,三是设区的市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最大亮点是为重大改革明确法定路径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也被称为“管法的法”。魏莉华表示,这次修改是《立法法》颁布实施15年来的首次大修,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立法改革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魏莉华表示,《立法法》修改有很多亮点,比如说税收法定、扩大地方立法权等,最大亮点是为“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确了法定路径,为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以法治引领和保障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魏莉华指出,新修改的《立法法》在总则立法宗旨中增加“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针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的要求,就此,《立法法》增加了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是重大的制度创新,也是总结近年来的实践作出的重要规定,对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授权立法正式纳入法治化轨道 

  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市(区、县)暂行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部分条款。在魏莉华看来,这正是《立法法》修改的实践探索。

  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一直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难点问题。魏莉华表示,按照中央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国土资源部同步研究了改革措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借鉴上海自贸区改革的做法,用法律授权的方式,解决改革举措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得到了中央深改办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部门的认可。

  据魏莉华介绍,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后,国土资源部立即着手起草授权决定。2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授权决定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

  魏莉华指出,《立法法》不仅总结了近年来授权立法的实践,还对授权立法进行了多方面的规范,增加了有关规定。比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机关应在授权期满前六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实施情况。

  “以新修改的《立法法》为标志,授权立法正式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引领和保障改革将成为新常态。”魏莉华说。

  部门规章立法不能太“任性” 

  制定部门规章是国土资源部最主要的立法活动。魏莉华表示,为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推进依法行政,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了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这次修改首当其冲的影响,就是部门规章立法今后不能太‘任性’了。”魏莉华说。

  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是《立法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立法法》在加强和改进法律、行政法规起草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多项规定。魏莉华表示,法律、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权将逐步缩小。今后,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规草案,将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对于由部门负责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立法工作机构也将提前参与。

  魏莉华举例说,国土资源部在推进《矿产资源法》修改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基础性和研究性工作,下一步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积极与立法机关做好沟通和协调。

  第三点影响是“设区的市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据魏莉华介绍,目前中国设区的市有284个,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此次《立法法》修改依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土地管理作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充,市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立法任务将呈不断上升趋势。

  “市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目前普遍没有独立的法制工作机构,专业的法律人才也较为缺乏。因此,适应新修改的《立法法》,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市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魏莉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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