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采矿权登记的法定要件。目前,部分露天开采矿山存在境界设置不合理、矿权范围和开采方式不匹配、服务年限和资源利用不合理等新情况、新问题,需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高度重视。
《通知》一是明确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原则。《通知》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权限要与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致;要求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严格准入条件审查,做好与矿山开采设计、开发等相关部门要求衔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相关部门,严把采矿权准入关。
二是做好划定矿区范围取消与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衔接。《通知》要求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机构充分运用“一张图”系统,查询申请范围与各类限制、禁止开采区域重叠情况,确需矿业权人补充有关事项的,应一次性告知矿业权人应补充事项。《通知》同时明确了煤矿采矿权变更开采方式有关审查要求。
三是合理确定新立矿山矿区范围。《通知》明确,对通过探转采方式新设采矿权的,探矿权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提出合理的矿区范围,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机构按要求开展合法、合规、合理性审查。
四是允许采矿权人合理优化已设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通知》明确了采矿权人在开展矿山建设开采过程中发现开发利用方案不合理的,基于安全生产,减少边帮压覆,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可以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优化调整,报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机构评审。同时,对露天开拓边界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因边坡整改等因素,以及地下开采矿山井口、井巷开拓工程等设施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确实需要适当调整矿区范围的情形,《通知》明确了办理程序及要求。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知》明确盟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对采矿权人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进行监管。对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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