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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湖南将实行省级矿产督察员统一管理制度

2016-12-06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秦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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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督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从2017年开始,湖南将实行省级矿产督察员统一管理制度。

  《通知》明确,矿产督察员的聘任、工作任务安排、完成情况考核、工作经费的补助等全部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协助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车辆、设备和人员支持,并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湖南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指导下负责督察日常工作管理。

  为进一步强化督察工作责任,从2017年开始,湖南实行督察工作组长负责制。由湖南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年度内所有需进行督察的矿山进行分组,明确督察组长。每次现场督察时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督察组成员由湖南省矿产督察员管理办公室在全省范围统一调配。每年每个矿山现场督察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次,每次督察时间不少于2天。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督察组分别向湖南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交半年督察工作总结和全年督察工作总结,并抄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接到矿产督察员关于矿山企业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书面报告后,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依法予以处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矿产督察员书面报告的问题不予调查核实处理的,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应责成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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