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规范各沿海地级以上市承接省级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流程管理。该规范于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规范分为申请、编制报告、验收、验收结果、后续工作等部分。其中,在申请阶段,规范提出,省级权限批复的填海造地用海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在填海工程竣工后,海域使用权人应依据《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验收测量,编制验收测量报告。
验收测量报告编制完成后,海域使用权人应以送审稿形式(一式三份)提交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有关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与填海项目无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开展评审验收。
规范要求,验收合格的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在验收评审会后,应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报批稿和相关情况说明材料。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义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批复文件。
规范明确,自然资源部门对围填海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把围填海项目是否按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重要依据,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不合理改变批准范围或超批复面积实施填海,或是没有落实海域使用批复文件要求的为验收不合格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海域使用权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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