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授权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全部由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批准。为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事项,山西省对承接的部分用地审批权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了承接后省市用地审批权限。 关于农用地转用,《通知》明确:原由国务院审批的太原市、大同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已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除太原市、大同市外的其他城市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已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土地征收,《通知》明确: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土地预审,《通知》明确:国务院或其投资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自然资源部已授权省自然资源厅预审。
此外,关于用地报批流程,《通知》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一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农用地转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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