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矿业权抵押权
(二)子项名称: 矿业权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类别: 其他
(四)项目编码:
因设定抵押权等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共同申请。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抵押双方对标的物价值认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不动产登记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 求 |
1 |
矿业权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
申请矿业权抵押权首次、变更、注销登记的,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填写提交矿业权抵押权登记申请书;申请矿业权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受让人)、转让人共同填写提交矿业权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
2 |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不再由申请人提交,登记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
3 |
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 |
申请探矿权抵押权登记的,由探矿权人(抵押人)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申请采矿权抵押权登记的,由采矿权人(抵押人)提供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 |
4 |
不动产登记证明(矿业权抵押权) |
申请矿业权抵押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由抵押权人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矿业权抵押权)。 |
5 |
抵押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
提交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或抵押期限等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涉及其他抵押权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明材料。 |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矿业权抵押权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
(二)审核登簿
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抵押登记要求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记录抵押信息,并在矿业权证书上以注记方式标明抵押权人、抵押金额、抵押生效日期等信息。
(三)发证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矿业权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矿业权抵押权登记证明。
1.申请人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矿业权抵押权登记申请,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矿业权抵押权申请,自然资源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自然资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依法改正。
4.自然资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抵押登记申请,自然资源部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登记证明文件;自然资源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抵押申请,应当按照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抵押权人应当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结果负责。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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