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2.油气采矿权申请人应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的条件;(《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
3.稀土、放射性矿产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国家确定的主体资格。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登记: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七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
3.采矿权投产满一年;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且持有矿业权满五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除外);(《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4.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未查封;
6.矿业权出让合同未约定不得转让,按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7.受让人应当具备规定的矿业权人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矿业权人主体资格条件,并承继该矿业权的权利、义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七条、第十二条、《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8.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矿业权,未约定不得转让,且经抵押权人同意;
9.不存在同一矿业权人矿业权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矿业权单独转让的;(《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10.人民法院将矿业权拍卖或裁定给他人,需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11.未有法律法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不能转让的其他情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五条)
12.受让人为外商的,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1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登记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登记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登记。